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00135603B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 第 39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 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 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 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