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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沿革

勞動類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00135603B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 12.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00135603B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 11.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80135714號令修正發布第4-1、5、10、11、15、19、21、32、34、37-1、39、45條條文;刪除第12-1、43條條文
  • 10.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50136597號令修正發布第2、12-1、32、34、44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
  • 9.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30135652號令修正發布第5、12、14~16、19~21、22、23、29、35、37、38、45、50條條文;增訂第4-1、4-2、12-1、21-1、37-1條條文;刪除第13、30、36條條文;除第38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8.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3058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3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4條序文、第49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4條序文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7.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1248號令修正發布第3、39條條文
  • 6.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0623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 5.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90131327號令修正發布第37、38條條文
  • 4.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8013086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3.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80130139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增訂第4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 2.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60130523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
  •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400024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0條;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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