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1.03.13 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發布,並自同年 七月一日施行至今,其間歷經四次修正。依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勞工約定結清之退 休金,全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得併計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目前已有勞工具有月退休金之請領資格。經檢討本條例第二十 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現無保險公司開辦是類保險,為免影響勞工將結清退休金移入 併計工作年資後請領月退休金之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修正案,增訂該年金保險未開辦前,已符合請領月退休金資格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 之累積數額得全數發給月退休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