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0.07.12 修正)》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 經十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為配合我國雙語國 家政策,簡化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者之申辦手續,爰修正本 細則第三十九條,勞工退休金之請領人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 但為英文者,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