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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8013086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8.11.24 修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 ,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惟如前 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十三條最低保證收益之立法精神,爰修正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條文,明定勞工申請 退休金時,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於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 理會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計算。至於以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 益率之全年平均所得數額計算收益時,明確規定採計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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