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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80130139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增訂第4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
  • 第 48-1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第 5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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