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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3058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3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4條序文、第49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4條序文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第 34 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 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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