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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90131327號令修正發布第37、38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修正總說明(99.08.23 修正)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 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檢附文件包括勞工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 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勞工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查勞工保險局辦理 勞工退休金核發作業,已透過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與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 平台(ACH) 檢核,已可確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為簡化勞工 與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手續,達到政府簡政便民,爰擬具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修正條文,簡化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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