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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50136597號令修正發布第2、12-1、32、34、44條條文;刪除第48條條文
  • 第 2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 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 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 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 第 12-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併計工 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 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但依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 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 證收益率。
  • 第 34 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 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第 44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 4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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