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 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 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