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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8013086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34 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 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 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 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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