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訂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管理機關 。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0249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