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秘字第10340626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