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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6 條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秘字第10340626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