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局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遴派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 ,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醫事管理科科長。 (二)本局會計室主任。 (三)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四)醫學工程、醫院管理等方面專家學者九人。 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為一年一聘,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 則。 審議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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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