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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104305605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0411044000號函同意備查
  • 五、本處及工程總隊之一級單位主管以四年為一職期,並得連任一次,但 於連任屆滿後,除符合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 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者外,一律輪調。 本處及工程總隊之二級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四年後,應每 年檢討一次,且輪調人數不低於本處或工程總隊當年合於輪調人數之 五分之一。 第八職等以上人員年滿五十五歲或第七職等以下人員年滿五十歲者, 亦應辦理輪調。 前三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 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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