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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4314756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勞動條件及標準: (一)薪資待遇: 1.專案約用人員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 (如附件二)。 2.專案約用人員如為本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EOC) 之值勤人員,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派駐 EOC 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 件二之一)。 3.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前二目進用之新進人員依「臺北市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職稱及報酬參考表」辦理。 4.專案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定之大學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二)專案約用人員之文康活動、交通費、生日禮券及健檢費: 1.交通費: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2.文康活動及生日禮券: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皆可發給。 3.健檢費: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補助健檢費。 (三)專案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員工之規定,差假依據勞動基準 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 (四)專案約用人員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依據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本局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 金提繳率為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百分之六,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 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專案約用人員之聘期、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差假、工 資、資遣、退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書, 或工作規則。 (六)任職一年以上,參加通過英檢測驗者,比照本局員工核予相關行政 獎勵及測驗補助費用;另可報名參加由市府與東吳大學建教合作開 設之英語進修課程。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費用,追溯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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