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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1622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 1.由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科室,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 」(如附件一),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綜合企劃 科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 用人需求表」(如附件一),送請本局權管業務單位初審。 (2)本局權管業務單位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 、會計室、秘書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申請專案教師者: 1.應至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1)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 (2)對提升聯醫醫療品質、臨床教育及研究有明顯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所屬機關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2.並得委託設有醫學院之大學辦理。 (三)申請專案教師方式: 1.由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科室應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綜合 企劃科表示意見,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應按申請案件之性質,將申 請資料送請本局相關業務科室初審。 (2)相關業務科室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 計室、秘書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見,經本局報市府 核定。
  • 五、勞動條件及標準: (一)薪資待遇: 1.專案約用人員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 (如附件二)。 2.專案約用人員如為本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EOC) 之值勤人員,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派駐 EOC 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 件二之一)。 3.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前二目進用之新進人員依「臺北市 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職稱及報酬參考表」辦理。 4.專案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定之大學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二)專案約用人員之文康活動、交通費、生日禮券及健檢費: 1.交通費: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2.文康活動及生日禮券: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皆可發給。 3.健檢費: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補助健檢費。 (三)專案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員工之規定,差假依據勞動基準 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 (四)專案約用人員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依據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本局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 金提繳率為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百分之六,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 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專案約用人員之聘期、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差假、工 資、資遣、退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書, 或工作規則。 (六)任職一年以上,參加通過英檢測驗者,比照本局員工核予相關行政 獎勵及測驗補助費用;另可報名參加由市府與東吳大學建教合作開 設之英語進修課程。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費用,追溯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 六、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須其單位編制員額缺額已進用完畢而尚有需求 ,且申請單位累計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內員額四分之一 。但有特別或緊急情事,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 七、專案約用人員應簽訂「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分由人事室、各用人 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 八、執行之管控: (一)專案約用人員:工作考核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考核 要點」辦理。 (二)專案教師:工作考核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 點規定辦理。
  • 九、專案約用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留職停薪: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六個月以上,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前項第一款期間以一年為限;第二款期間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款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其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四款及第五款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 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 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於原因消失 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 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僱用員工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進用專案約用人力替代,其 勞動條件及標準依本要點第六點辦理;替代人力依其所具專案約用人 員薪點表資格條件以最低薪點敘薪,惟如其學歷高於留職停薪人員則 以不超過被代理留職停薪人員現支薪點為限。
  • 十、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專案約用人員於產假期間所遺業務比照 前條第六項得進用專案約用人力替代;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 專案約用人員因安胎事由請假或請流產假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人 力調度彈性、用人經費等因素,得進用替代人力代理其所遺業務。上 開替代人力於僱期屆滿或原專案約用人員銷假上班時應即解僱,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續僱。
  • 十一、本專案約用人員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三。
  • 十二、本專案教師申請作業流程表如附件四。
  • 十三、本要點之補助款,由本局統籌款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 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項下支應。
  •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分別依勞動契約約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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