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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798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契約書
  • 七、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須其單位編制員額缺額已進用完畢而尚有需求,且申請單位累計 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內員額四分之一。但有特別或緊急情事,經本局核可 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案約用人員,並應符合本局專案約用人員進用審查原則。
  • 八、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經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依約聘僱人員規定,辦理公開徵才及評選, 並彙整造具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約用名冊」(如附件三)一式六份,一份留存檔案室, 另五份分送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及企劃處辦理薪資待遇、福利、離職 儲金、給假及工作考核等相關事宜;另與專案約用人員簽訂「約用契約書」(如附件四 )一式三份,分由檔案室、各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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