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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北市衛企字第101309089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及附件一、二、二之一;並自101年2月4日起生效
  • 六、勞動條件及標準: (一)薪資待遇: 1.專案約用人員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件二) 。 2.專案約用人員如為本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之值勤人員,依「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專案派駐 EOC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件二之一)。 3.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前 2目進用之新進人員依「臺北市各機關學校臨 時人員職稱及報酬參考表」辦理。 4.專案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二)專案約用人員之文康活動、交通費及生日禮券 : 1.交通費: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2.文康活動及生日禮券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文康活 動費,生日禮券改以機關首長特別費支應。 3.現在職且原已領取者,准予繼續支領。 (三)專案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員工之規定,差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四)專案約用人員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本局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專案人員每月薪 資百分之六,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專案約用人員之聘期、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差假、工資、資遣、退 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 (六)任職一年以上,參加通過英檢測驗者,比照本局員工核予相關行政獎勵及測驗補 助費用;另可報名參加由市府與東吳大學建教合作開設之英語進修課程。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費用,追溯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 八、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經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辦理公開徵才及評選,並彙整造具申請「 專案約用人員約用名冊」(如附件三)一式六份,一份留存檔案室,另五份分送本局人 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及企劃處辦理薪資待遇、福利、勞工退休金、給假及工 作考核等相關事宜。另與專案約用人員應簽訂「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分由人事室、 各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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