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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40382000號函修正第6、10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6日起生效
  • 六、勞動條件及標準: (一)薪資待遇: 1.專案約用人員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辦理(如附件二) 。 2.新進專案約用人員如任職於本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之值勤人員,適用 本表資格條件為「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畢業或領有護理師證書」之薪點 區間。原適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派駐 EOC人員薪點表」及「市府臨時人 員職稱報酬參考表」之現有專案約用人員先行回歸適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 案派駐 EOC人員薪點表」(如附件二之一)晉敘至該薪點表最高薪點後,再行 適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 3.專案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比照行政院、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薪資規定辦理。 (二)專案約用人員之文康活動、交通費及生日禮券 : 1.交通費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2.文康活動及生日禮券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新進約用人員不再發給。 (三)專案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員工之規定,差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四)專案約用人員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外,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提繳。本局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專案人員每月薪 資百分之六,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專案約用人員之聘期、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差假、工資、資遣、退 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 (六)任職一年以上,參加通過英檢測驗者,比照本局員工核予相關行政獎勵及測驗補 助費用;另可報名參加由市府與東吳大學建教合作開設之英語進修課程。 前項第六款之補助費用,追溯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實施。
  • 十、專案約用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留職停薪: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六個月以上,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前項第一款期間以一年為限;第二款期間依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款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 止,但不得逾二年,其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 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四款以原契約簽訂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僱用員工之事由外 ,視同辭僱。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進用專案約用人力替代,其勞動條件及標準依 本要點第六點辦理;替代人力依其所具專案約用人員薪點表資格條件以最低薪點敘薪, 惟如其學歷高於留職停薪人員則以不超過被代理留職停薪人員現支薪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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