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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3、5、8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三、申請單位: (一)專案約用人員:本局各科室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二)專案教師:本局各科室、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 聯合醫院)。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專案約用人員者: 1.由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科室,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如附件一 ),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 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應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專案約用人員用人需求表」 (如附件一),送請本局健康管理科初審。 (2)本局健康管理科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 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見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申請專案教師者: 1.應至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補助。 (1)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聯醫醫療品質、臨床教育及研究有明顯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所屬機關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2.並得委託設有醫學院之大學辦理。 申請專案教師方式: 1.由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 申請之科室應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 見,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2.由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申請之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應按申請案件之性質,將申請資料送請本 局相關業務科室初審。 (2)相關業務科室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 、政風室、綜合企劃科表示意見,經本局報市府核定。
  • 八、申請專案約用人員經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辦理公開徵才及評選,並彙整造具申請「 專案約用人員約用名冊」(如附件三)一式六份,一份留存檔案室,另五份分送本局人 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及綜合企劃科辦理薪資待遇、福利、勞工退休金、給假 及工作考核等相關事宜。另與專案約用人員應簽訂「勞動契約書」一式三份,分由人事 室、各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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