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坐 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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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8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