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衛生、社 區健康服務,培育衛生醫療人才,促進研究風氣,提升醫療品質,特依據「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坐 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專案,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之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三)符合本局推動公共衛生年度發展重點者。 前項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 四、有關本要點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申請與審查、管控措施、變更作業、成果報告繳交 及經費核銷或本要點未規範事宜,悉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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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8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