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2.經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首長核可後,由各區 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劃或相關單位)依業務性 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 組)審議。 (二)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三)有關基礎、臨床醫學專題研究計畫者: 1.申請自行研究計畫,需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研部審核通過。 2.若通過國科會、國衛院或衛生署審核者, 於執行期間內檢附計畫 核定清單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研究配合款。配合款最高研究經費 以國科會或國衛院核定總經費的 60 %為上限。 3.若向行政院衛生署及其他機構申請者需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研 部審核通過,方可比照辦理。
- 七、審查: (一)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相關處室及府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初審,聯合醫院 申請案件,應檢附院內或外部專家學者審查報告,併同計畫送審 。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 (二)審查重點: 1.包括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技術性、重要性、急切性、主持人 過去五年內之研究表現指數【 RPI (Research Performance Index) ,聘兼人員以 50 %計算】、成本效益及經費分配之合 理性。 2.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應依審查重點排定優先順序。 3.經費之審查應受本局經費額度及上限審定。 (三)審查原則: 1.本局原則於每年五月、11 月月定期召開工作小組審議。 2.計畫主持人同一年度執行自行研究計畫數以不超過 3 個為原則 。
- 八、執行管控: (一)審議通過之計畫應依審議結果執行,計畫主持人應在計畫結束之一 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予以工作小組進行審議;審議未通過者 需修正至通過為止。未依計畫期限執行完成者,應辦理計畫期限展 延,展延以 1 次為限,展延期間以 6 個月為度,未依規定辦理 者,2 年內(計畫之到期日起算)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赴國外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 際會議之人員,應於計畫結束後之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並 就其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 心得研擬落實計畫,提請工作小組核備。 (三)受補助之各項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之三個月內,將核備之 成果報告書連同其電腦資料磁片(或光碟片)送交本局(企劃處) 存查。
- 十、本進修及研究計畫類,修正對照表(修正經費對照表)(如附件三) 、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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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7、8點條文及附件一、第10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