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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7、8點條文及附件一、第10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起實施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研究,培育衛生醫療人才 ,提升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分為進修及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成果及期刊論文三類 。
  • 貳 進修及研究計畫類
  • 三、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本局各處室 (含奉核准成立之任務編組,以下同) 、臺 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不含委託經營之機構,以下同) 。 (二) 申請單位之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連續任公職滿三年,且現服務於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合計達一年 以上者。惟因業務特殊需要且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2.現職委任以上,並具專科學校以上學歷或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之 特種考試以上及格者。 3.最近三年考績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惟因業務特 殊需要且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4.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 (成) 列丙 等者。 5.最近一年內未曾接受本市公費或本獎勵補助,赴國內、外有關機 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或觀摩者。惟因業務特殊 需要且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 其他機關團體代表或非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之學者專家,受本局之 委託,參與計畫之進行者,得不受前款各目之限制。
  • 四、本類分為出國計畫、自行研究計畫、本局委託研究計畫。 前項申請計畫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業務,且應至少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 (一) 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 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助益者。 (三) 對促進本局或所屬機關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四) 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有關機關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五) 符合本局研究發展年度重點者。 申請計畫中之以下各款項目得申請獎勵 (補助) : (一) 前往國內外之學術或衛生有關機關 (構) 、組織進行之訓練、進修 、研究、實習、考察與觀摩。 (二) 參加國際會議。 (三) 進行與本局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其他計畫。
  • 五、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三個月前向本局 (企劃處) 提出申請。
  • 六、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2.經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首長核可後,由各區 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劃或相關單位)依業務性 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 組)審議。 (二)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三)有關基礎、臨床醫學專題研究計畫者: 1.申請自行研究計畫,需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研部審核通過。 2.若通過國科會、國衛院或衛生署審核者, 於執行期間內檢附計畫 核定清單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研究配合款。配合款最高研究經費 以國科會或國衛院核定總經費的 60 %為上限。 3.若向行政院衛生署及其他機構申請者需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教研 部審核通過,方可比照辦理。
  • 七、審查: (一)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相關處室及府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初審,聯合醫院 申請案件,應檢附院內或外部專家學者審查報告,併同計畫送審 。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 (二)審查重點: 1.包括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技術性、重要性、急切性、主持人 過去五年內之研究表現指數【 RPI (Research Performance Index) ,聘兼人員以 50 %計算】、成本效益及經費分配之合 理性。 2.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應依審查重點排定優先順序。 3.經費之審查應受本局經費額度及上限審定。 (三)審查原則: 1.本局原則於每年五月、11 月月定期召開工作小組審議。 2.計畫主持人同一年度執行自行研究計畫數以不超過 3 個為原則 。
  • 八、執行管控: (一)審議通過之計畫應依審議結果執行,計畫主持人應在計畫結束之一 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予以工作小組進行審議;審議未通過者 需修正至通過為止。未依計畫期限執行完成者,應辦理計畫期限展 延,展延以 1 次為限,展延期間以 6 個月為度,未依規定辦理 者,2 年內(計畫之到期日起算)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赴國外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 際會議之人員,應於計畫結束後之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並 就其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 心得研擬落實計畫,提請工作小組核備。 (三)受補助之各項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之三個月內,將核備之 成果報告書連同其電腦資料磁片(或光碟片)送交本局(企劃處) 存查。
  • 九、核銷及結案: (一) 本獎勵 (補助) 計畫之支應科目,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用途別 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以執行計畫所需之人事費、 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及損失為原則。 (二) 委託進行之專案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 準表」之規定辦理。 (三) 經費之核銷應於計畫報告書核備後之一個月內辦理。各申請計畫者 應備齊相關原始憑證裝訂成冊 (收入支出憑證簿) ,並檢附經費核 銷表於封面上,原申請計畫書、修正對照表、審議通過之計畫書、 綜合審查意見表、核備之成果報告書、綜合成果報告評審表、成果 報告自評評審表及所有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交相關處室審查後 由各該「對口單位」備文,再提交本局業務處室審查後,由該處室 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逾期未完成核銷手續者,除經局長同意外, 不予核銷。 (四) 本局提出申請之計畫,如需於成果報告書提交工作小組審議前先行 辦理經費核銷者,應簽奉局長核可後辦理。 (五) 審議通過之計畫,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費: 1.業務費各項目經費之間有不足或剩餘,而必須於相互間流用,其 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項目經費百分之十五範圍內,不需提本局 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審議 (人事費及本局核定計畫所列不得 支用之項目均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 2.修正經費仍由該單位提出申請 (檢附計畫書、修正經費對照表) ,循行政程序,簽奉局長同意後辦理。 3.但計畫修改經費以一次為原則,且於該計畫結束後一併提出辦理 經費核銷。 (六) 受獎勵 (補助) 前往國內外有關機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之人員於計畫結束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期間為計畫實施 全部時間之二倍,非經原服務機關同意,不得轉任本局暨所屬機關 以外之職務,違者應賠償所接受之獎勵 (補助) 。受部分補助之人 員,其計畫結束後應服務之時間,按所接受獎勵 (補助) 經費占計 畫所需全部經費之比例計算。各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應 對前述人員列冊管理。
  • 十、本進修及研究計畫類,修正對照表(修正經費對照表)(如附件三) 、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 參 計畫主持人成果類
  • 十一、經本局當年度核定並依時限完成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或研究 發展獎勵進修及研究計畫類之計畫主持人,得申請本類獎勵。
  • 十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局 (企劃處) 提出申請。
  • 十三、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 申請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或研究發展獎勵進修及研究計畫 類之單位於申請成果報告送審時,本類申請人得同時提出申請 ( 於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中,勾選申請計畫主持人成果獎勵) 。 (二) 申請人任職於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五) 或出國 報告書 (如附件五之一) ,同時檢附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 附件六) 或出國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附件六之一) 。 2.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再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 (企劃或相關單位) 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室辦 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三) 申請人任職於本局各處室: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五或附件五之一) , 同時檢附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附件六或附件六之一) 。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 十四、審查: (一) 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相關處室及府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 (二) 審查重點:執行或研究成果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及提昇醫療水準 有高度價值者。 (三) 本局原則於每年四月底 (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 定期召開工作小 組審議。
  • 十五、獎勵辦法: 每次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三人為限。 頒發新臺幣 (以下同) 壹萬至伍萬元之獎品。惟計畫主持人非公務 人員者,得以獎金獎勵之。
  • 十六、核銷及結案:得獎之計劃主持人成果報告,依會計程序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申請獎勵與經費核銷。
  • 十七、本計畫主持人成果類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七)
  • 肆 期刊論文類
  • 十八、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本局各處室 (含奉核准成立之任務編組) 、本市十二 區健康服務中心。 (二) 申請單位之人員應為本局公職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且經本局 局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 十九、本類獎勵之期刊論文,需於最近二年內,以本局名義發表者,並曾 刊登於 S.C.I.、S. S.C.I.或由本局審查委員會認定之專業性優良 學術期刊為限。 論文摘要視為非期刊論文。 同一篇論文以申請一次為限。
  • 二十、申請期限:申請單位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局 (企劃處) 提出申請。
  • 二十一、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 由任職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期刊論文類申請表」 (如附件八) , 並檢附抽印本乙份。 2.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企劃或相關單 位) ,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二) 由任職本局各處室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期刊論文類申請表」 (如附件八) , 並檢附抽印本乙份。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 二十二、審查: (一) 審查方式:本局於每年四月底 (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 定期召 開工作小組審議。 (二) 評分標準: 1.刊登於 S.C.I.、S.S.C.I. 排名二十五名以內者:10分。 2.刊登於 S.C.I.、S.S.C.I. 排名五十名以內者:8 分。 3.刊登於 S.C.I.、S.S.C.I. 排名七十五名以內者:6 分。 4.刊登於 S.C.I.、S.S.C.I. 排名七十五名以外者:4 分。 5.刊登於其他國內外雜誌者:2 分。
  • 二十三、本類獎勵分為以下三等: (一) 優等獎:以不超過二名為限,頒發約壹萬伍仟元之獎品。 (二) 甲等獎:以不超過五名為限,頒發約壹萬元之獎品。 (三) 乙等獎:以不超過十名為限,頒發約伍仟元之獎品。 以上獎項必要時可從缺。
  • 二十四、執行管控: 得獎之期刊論文主持人,應依本局之要求為論文演講。
  • 二十五、核銷及結案: 得獎之期刊論文,依會計程序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申請獎勵與 經費核銷。
  • 二十六、本期刊論文類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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