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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4603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 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不 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除外 ),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十歲 。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擔任 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不在此 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大隊 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 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齡與中隊 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齡七十歲期滿 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作業 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遴聘 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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