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7 條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 住事實者,準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