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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