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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898300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 員就下列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 (二)教育局代表。 (三)社會局代表。 (四)勞動局代表。 (五)警察局代表。 (六)衛生局代表。 (七)文化局代表。 (八)消防局代表。 (九)觀光傳播局代表。 (十)精神疾病患者照護等相關團體、心理健康促進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共計九人。 (十一)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大眾傳播、人力資源領 域之專家學者各一名,共計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前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府外委員,其遴選 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全數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 均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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