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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43018123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及附表二~附表四;並自114年9月8日生效
  • 五、聘僱人員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辦理 方式如下: (一)試用考核:新進聘僱人員,自到職日起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 十四日前由單位主管就其試用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予以 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者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正式聘僱;試用成績未 滿七十分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自試用 期滿之次日起解聘僱;如機關首長核定日逾試用期,則自核定之次 日起解聘僱。考核表如附表二。 (二)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 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並將其優劣事蹟詳予記 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三),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 核閱一次,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 績。 (三)年終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核,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 ,辦理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評核。其中工作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 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前 項考核之細目,格式如附表四。 (四)另予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考核,凡服務至年終不滿一年 ,而連續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核,其考核方式比照年終考核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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