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區分如下: 1.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 ,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格式如附表2。 2.年終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二)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 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 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格式如附表3。 (三)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不滿七十分。 (四)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1.甲等:次年續聘僱。 2.乙等:次年續聘僱。 3.丙等:不予續聘僱。 任本職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晉薪一級。但已敘本職最高薪點者不予 晉敘: 1.一年列甲等者。 2.連續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 考核。 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 晉薪資格。 (五)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4.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5.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六)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1.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2.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3.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4.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5.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七)本局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本府相關獎懲規定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年度中受有獎懲者,功過相抵,年度考核 增減考核分數,比照編制內職員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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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9)北市捷人字第099309538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之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