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1054567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5年9月30日生效
  •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及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及其他處罰

    1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7條、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2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8條、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3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9條、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4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規定者。

    第10條、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5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1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6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者。

    第11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60萬元。
    2.第2次:60萬元至90萬元。
    3.第3次:90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7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

    第13條第1項後段、第3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10萬元至25萬元。
    2.第2次:25萬元至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8

    雇主於知悉第12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

    第13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10萬元至25萬元。
    2.第2次:25萬元至50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9

    受僱者依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予以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21條及第38條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0萬元。
    3.第3次以上:30萬元。

    10

    被害人因第12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未給予公假者。

    第27條第4項及第38條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0萬元。
    3.第3次以上:30萬元。

    11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36條及第38條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0萬元。
    3.第3次以上:30萬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