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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賠秘字第0973244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新增第5款)
  • 八、國賠會審議時,有下列情形應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但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傷害事件。 (二)預估其請求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案件。 (三)案件複雜須當事人到會說明之案件。 (四)當事人申請到會說明之案件。 (五)行使求償權時,應通知被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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