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由局長指定本局專員、技正、秘書或視察以上人員擔任, 隊長負責指揮調度及監督,副隊長襄助隊長,另設執行秘書一名,由隊長推薦經局長核 定後擔任之,承隊長、副隊長之命,綜理執行本隊事務。本隊得視需要,於適當地區設 立分隊並置隊員若干名,各分隊設置分隊長一名,由隊長指派技士或衛生稽查員擔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聯合稽查隊設置與執行暫行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04073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並追溯至9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