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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04073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並追溯至98年1月1日生效
  • 四、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由局長指定本局專員、技正、秘書或視 察以上人員擔任,隊長負責指揮調度及監督,副隊長襄助隊長,另設 執行秘書一名,由隊長推薦經局長核定後擔任之,承隊長、副隊長之 命,綜理執行本隊事務。本隊得視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立分隊並置隊 員若干名,各分隊設置分隊長一名,由隊長指派技士或衛生稽查員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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