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處理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依據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折算新臺幣乘以3倍)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1
未提撥或未足額提撥職工福利金
第2條、第3條、第11條
處負責人1千元(折算新臺幣為3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及未提撥或未足額提撥之職工人數衡量:
1.第1次裁處:
(1)50人-249人:600-900元。
(2)250人-999人:900-1200元。
(3)1,000人以上:1200-1800元。
2.第2次裁處:
(1)50人-249人:1200-1500元。
(2)250人-999人:1500-2100元。
(3)1,000人以上:2100-3000元。
3.第3次裁處:
(1)50人-249人:1500-2400元。
(2)250人以上:2400-3000元。
4.第4次以上裁處:3000元。2
每年年終未公告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或呈報主管官署備查
第6條、第12條
處負責人5百元(折算新臺幣為1千5百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衡量:
1.第1次裁處:600-900元。
2.第2次裁處:900-1200元。
3.第3次裁處:1200-1500元。
4.第4次以上裁處:1500元。 - 四、行為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 而出於故意違反者,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 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越職工福利金條例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 人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等致有 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額度內裁 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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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勞資字第109602437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增訂第4點條文;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