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指導委員會每年開二次會議進行前年度工作檢討及來年之規劃,工作小組每年召開二 次會議進行個別申請案件之實質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