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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終字第10335992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三、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領域課程之外,應依本要點規劃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 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課程總目標在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其參考大綱如附表。
  •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內涵,經統整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所指稱之家庭教育範圍項目 ,成為以下二大主題軸(共包含五項核心內涵),並依學生年級區分五個學習階段,分 段訂出各項家庭教育能力指標。 (一)家人關係:包含瞭解家庭、關懷家人、預備建立家庭(含生育傳衍價值)等三項 核心內涵。 (二)家庭生活管理:包含家庭資源與管理、家庭生活經營與管理等二項核心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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