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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終字第10335992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提昇各級學校學生家庭生活知能,強化其正 確家庭價值觀,培養其經營良好家庭生活之能力,提昇國民及家庭的生活品質,建設祥 和樂利的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三、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領域課程之外,應依本要點規劃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 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課程總目標在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其參考大綱如附表。
  • 四、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成立家庭教育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規劃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提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指定專責處室統籌辦理,其他處 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負責,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市及其 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參 考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多元、彈性、符 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 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駐校社工師、青少年輔導或社會 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 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成效。
  •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得參考下列方式實施: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 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得參考下列時間實施: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 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家長會活動或 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社團時間、 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內涵,經統整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所指稱之家庭教育範圍項目 ,成為以下二大主題軸(共包含五項核心內涵),並依學生年級區分五個學習階段,分 段訂出各項家庭教育能力指標。 (一)家人關係:包含瞭解家庭、關懷家人、預備建立家庭(含生育傳衍價值)等三項 核心內涵。 (二)家庭生活管理:包含家庭資源與管理、家庭生活經營與管理等二項核心內涵。
  • 八、學生學習評量方式: (一)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 (二)績效追蹤評量: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生的行為表現,或家長 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 九、學校辦理情形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 1.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 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2.召開家庭教育委員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二)列入校務評鑑,實施考核。 (三)經校務評鑑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局予以獎勵。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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