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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土字第10130191000號函修正發布「公共工程監造日報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建築物施工日誌」等表格;並於101年7月1日起實施
  • 十三、實作數量經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其 工期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 定檢討核算,由工程司報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 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報請機關核定 ,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
  • 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十五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 書」(應附「結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 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 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 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 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 工計價)。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 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 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 (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 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 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給付。 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 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 公告。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 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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