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其工期應依照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及契約約定檢討核算 ,由工程司報請機關核定並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 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報請機關核定,並併入全 部工期一併辦理。
- 二十一、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 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 以抽核: (一)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二)履約文件: 1.估驗文件。 2.契約變更文件。 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 、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三)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 2.竣工圖。 3.結算明細表。 4.結算數量計算書。 (四)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前項所指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 ,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力梁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 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5.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6.橋梁高程紀錄。 17.其他: (1)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 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 表。 (2)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 (二)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 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10.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1.管路沖洗紀錄表。 12.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3.維護操作手冊。 (三)其他工程,得依其特性準用前兩款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 二十九、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十五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 書」(應附「結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 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 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 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 竣工計價單」、竣工照片等文件申請給付尾款(驗收後付款或竣 工計價)。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應於接到 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一次給付工程尾款。 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 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 (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 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 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給付。 前項保留之尾款,如係公共工程項目內含有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 執照者,以該項建築工程之結算總額保留百分之二之尾款計算, 如不足十萬元時以十萬元計。 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 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 公告。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 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土字第104300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9點條文及第21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