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工程司於施工期間應督促廠商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執行,並應適時檢核 確認,避免影響計價時程。 估驗計價時,工程司應覈實審查廠商依契約約定所製作之工程估驗單 及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估驗計價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一)當期估驗計價單及估驗明細表。 (二)估驗數量計算書(表)。 (三)施工照片或錄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重要施工項目、隱蔽部分)。 (四)涉及物價指數調整者,應附「工程估驗隨物價指數機動調整計算表 」。 (五)其他按計價項目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應附相關之文件資料。 工程司依第二項審核後,應併同「估驗計價前履約文件查對項目一覽 表」、「監造日報表」及「估驗計價與監造日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 提送機關審核。 履約期間如有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 規定之書件,報請機關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 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增單價時,在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 ,得依機關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 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 三十四、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或經本府核定工程性質特殊。不適用本 基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者,得由機關另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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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5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063003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8、34點條文;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