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被害人。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被害人。 被害人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設 籍規定之限制。
- 第 4 條被害人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其配偶、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輔導 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但被害人之配 偶或法定代理人為被害人所受本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第七條第 二項或第三項所定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辦法之 補助者,不予受理。
- 第 5 條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緊急庇護費用。 六、其他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之費用。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補助;已接受 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四款之費用補助。
- 第 6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費用,其補助項目為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特殊藥材費、毒藥 物檢驗費、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 家防中心專案核准項目。但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康 保險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額度,為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後之實支費用。
- 第 8 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訴訟費用補助: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補助,以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限,每案每 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者,經申請人檢附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且 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需要,其律師費用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
- 第 11 條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申請項目備妥下列文件向家防中 心提出申請: 一、醫療費用與驗傷及採證費用補助: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 (二)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院 所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院所收據正本及醫療明細表。 (二)被害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 明書影本、醫療院所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影本及領據。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補助: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訴狀、委任狀或 判決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 本及領據。但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另檢附應計算人口 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度 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正本、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 領據。 五、緊急庇護費用補助:由機構或旅宿業造冊申請,並檢附個案紀錄、領 據或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家防中心專案核准之費用補助:經家防中心指定之文件。
- 第 12 條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應於該次就診之日起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三、緊急生活費用及緊急庇護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家防中心得不予受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6552號令修正發布第1、3~6、8、11、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