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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1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6552號令修正發布第1、3~6、8、11、12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9 條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 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 訊)問。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詢(訊)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司 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 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 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 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 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 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 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偵查或審判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 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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