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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授新字第1133056909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113年7月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審議及監督臺北市 共同管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指導共同 管道工程推動事項,依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二條,特設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之審議及監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二)指導共同管道工程推動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共同管道之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則 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 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之副首長計八人。 (二)本處處長。 (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所屬相關單位處長以上人員各四人。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有關業務主管一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 有關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處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綜理業 務。
  • 五、本會下設基金組及技術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基金組:本基金運用之審核、保管及有關管理等事項。 (二)技術組:協助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技術移轉及其他有 關事項。
  • 六、本會基金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十五人;技 術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三十人。 前項人員均由有關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僱用專職人員。
  • 七、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 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八、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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