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人事處代表一人。 (七)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九)專家學者代表八人至十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3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1423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