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置執行 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心字第10644037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