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社區心理衛生相關工作,依據精神衛生法 第十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衛教宣導及專業訓練等相關活動。 (二)辦理本市民眾心理衛生諮詢、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服務。 (三)結合社區、學校及機構之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本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網絡。 (四)辦理心理健康高危險群個案之危機處理及轉介。 (五)規劃並執行本市災難及緊急事件之心理衛生服務。 (六)進行心理衛生相關資料之蒐集、調查、分析與研究。 (七)配合辦理其他本局心理衛生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三、本中心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健康促進組: 1.擬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並整合社區資源。 2.辦理本市心理健康促進宣導業務。 3.辦理本市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訓練。 4.辦理本中心志願人員服務相關業務。 5.辦理本市心理衛生需求或服務方案研究計畫。 (二)個案管理組: 1.擬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並整合社區資源。 2.辦理本市心理衛生諮詢。 3.辦理本市心理衛生高危險群個案輔導、諮商服務。 4.辦理本市災難心理衛生服務。 5.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展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網絡。 6.管理本市社區心理衛生相關網路宣導暨資訊系統。
-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置執行 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 五、本中心置組長二名,處理各組業務之協調事項,並督導組員之業務執行;置組員若干名 ,辦理本中心各項業務。必要時得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協助辦理心理衛生相關 業務。 前項組長及組員須具備心理、社工、護理、公衛或醫學等相關學科之專業背景。 人員配置表由本局另訂之。
- 六、本中心人力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之人力 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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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心字第10644037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