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委員會每3個月召開1次,並依疫情需要依召集人指示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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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3071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