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之收費方式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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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4001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一字第10530497001號公告修正第5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