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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一字第10530497001號公告修正第5條條文之附表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
  • 第 3 條
    本辦法之收費課程及營隊範圍如下: 一 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 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 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 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 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 第 4 條
    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 本市各機關及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三 外籍人士。 四 其他經客委會同意之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 參加。
  • 第 5 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之收費方式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6 條
    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 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 第 7 條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起報名者,給予八折優待。但舊生應出具研習證書等足 資證明參加過客委會開設研習課程之文件。
  •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客委會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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