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 警備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或標線型 人行道,以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雙邊劃設禁停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單邊劃設禁停紅線或標線型 人行道。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 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 、構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 較多建築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 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 限;若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 (如圖三)。
-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 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 及拖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 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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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消救字第10436907401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